吉卫规〔2024〕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保障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3〕2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整治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秩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备案工作,强化源头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应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职健发〔2019〕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调整如下:
(一)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向省职防院申请账号,登录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录方法见附件1)完成注册,并按照要求在平台上填写人员、场所、设备、备案项目等相关信息,由省卫生健康委进行网上备案管理。已由各地区卫生健康委完成备案,并在平台注册的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视为完成向省卫生健康委进行备案。
(二)完成备案拟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已由各地备案的机构应在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考核中关键项全部合格后,或通过平台新备案的机构应在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外出在省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原辖区外机构到各市(州)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到市(州)备案的规定自动废止。
(三)加强备案后现场核查。为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后的核查管理。省职业病防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核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网上备案的材料,通过质量控制细化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紧紧抓住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设备设施配备、工作场所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与制度、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对新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二、聚焦规划目标,创新工作方式
依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国卫职健发〔2021〕39号)和《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吉卫联发〔2022〕6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结合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需求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培育,确保在2024年底完成“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市(州)设立职业病院或防治院(所);市(州)至少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区至少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划目标。
基础条件较弱或能力不足的市县,鼓励以专科联盟形式提高服务能力。省职业病防治院、长春市职业病院、吉林市职业病防治院等能力较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担当,积极对接各市(州)、县(市、区),努力打造以专科协作为纽带,以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合作等为方式的专科联盟,提升解决基层职业病诊治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不足问题,充分发挥牵头医院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形成补位发展模式。
三、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链条监管
所有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填写《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告知书》(附件2)、准备好所附资料,并在开展工作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若相关的县(市、区)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由上一级市(州)代管,则相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到用人单位所在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告知,便于当地进行现场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职业病监测,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服务能力、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要做好本地区规划,推进本地区服务能力,积极探索相关管理办法,切实把好每一道监管关口;要定期登录省质量控制平台,充分利用好平台信息,让信息为管理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持续推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统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把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进入诊断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全链条的综合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四、规范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做好法律责任、质量管理与信息报告义务的告知或培训,不断提升其法治与质量意识。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的相关医务人员,特别是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职业病诊断医师,省职业病防治院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中的各项要求,持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结合国家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项目和省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项目,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加快全省职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重提高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职业病与普通疾病鉴别诊断等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地要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技能训练、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加强质量控制,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及时进行处置。省职业病防治院作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中心,要依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际运行状况为质控重点,以职业禁忌证判定与告知、疑似职业病界定与报告、职业病诊断的准确率与报告及时率为关键指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做到全省全覆盖。对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量大、质量管理风险高或投诉多、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机构,要加大质量考核与质量控制评估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质量考核或质量控制评估的结果、整改要求及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质量问题的,省职业病防治院要立即向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报告,并及时跟踪相关机构整改情况。
六、加强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通报
地方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完成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计划的同时,对接到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与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涉嫌违法线索后,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对信息报告、质量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督促其整改,对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省卫生健康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省职防院要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到省卫生健康委及中国疾控中心。
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及电话:张艳梅 0431-88906331
省疾控局综合监督二处联系人及电话:杨光禹 0431-88905803
附件:1.省职业健康质控平台登录及信息备案方法
2.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告知书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合格名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6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