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省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省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与长春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四)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地方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市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十二)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吉林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全省公共卫生防护网。
省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人事处、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财务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体制改革处、医政处、基层卫生健康处、医疗应急与监督处、科技教育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食品安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老龄健康处、妇幼健康处、职业健康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宣传处、保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老干部处、机关党委。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徐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