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依据及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2023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梳理了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发布了2023年第4号公告,根据公告内容我委开展立项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
二、主要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公布了“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在2012年第17号公告基础之上对人参(人工种植)的安全性指标进行了规定,新增铅(Pb)≤0.5mg/kg,镉(Cd)≤0.5mg/kg,总汞(Hg)≤0.1mg/kg,二氧化硫≤0.10g/kg限量值指标。依据公告,DBS22/024-202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标准中规定的指标需要完善,因此征集标准立项修订,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DBS22/024-2020)进行修订,增加二氧化硫限量值规定,达到与公告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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