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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7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4 15:54:00A+A-
  

  一、依据及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规定,各省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二、基本原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中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涵盖范围,对照文件要求,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地方标准清理专家审议会议,经吉林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我委将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面制食品中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法》等7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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